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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北京,街头...叫卖儿子


小土豆
2003-11-28, 05:25 PM
一对带着孩子的外地农民夫妇,在北京街头一家快餐厅前向过路人叫卖儿子。骑在他们肩上的小孩手中的纸牌上写着:小孩被当地汽车扎伤已成残疾,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针对弱势群体,许多地方开设了义务法律援助,但许多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在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仍找不到求助门径,一些人盲目地到北京用欠妥的方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小土豆
2003-12-01, 10:32 PM
怎么大家对这一现像一点感想都没有阿???

流浪人
2003-12-04, 12:11 AM
看来这类报道看多了,已经不觉得很震撼了,敢针对楼主问:
如果您在场,你会怎么作呢?

小土豆
2003-12-04, 04:10 PM
最初由 流浪人 发布
看来这类报道看多了,已经不觉得很震撼了,敢针对楼主问:
如果您在场,你会怎么作呢?
贩卖儿童,这是违法行为。我想楼上这么‘饱读诗书“的人,应该知道遇到违法现象该作什么把!

流浪人
2003-12-05, 06:47 PM
回楼上的话:我在场会无动于衷,除了同情,我无能为力,但是用对待违法现象的态度对待这种情形,是否太残忍了一点

小土豆
2003-12-05, 07:24 PM
最初由 流浪人 发布
回楼上的话:我在场会无动于衷,除了同情,我无能为力,但是用对待违法现象的态度对待这种情形,是否太残忍了一点

不知道楼上在出来学习前的学历如何,竟然对於“贩卖儿童”这种违法行为的概念都没有。
如果你在场会无动于衷,那说明你对周围人群的漠不关心。“用对待违法现象的态度对待这种情形,是否太残忍了一点”,这句话说明你对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概念有些模糊。

流浪人
2003-12-07, 03:47 PM
法律不外乎人情。再说,楼主给他们下的定义就本质不对

最初由 Dealer 发布

许多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在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仍找不到求助门径,一些人盲目地到北京用欠妥的方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这种行为不应该称之为“贩卖儿童”,楼主也把 贩卖儿童 这四个字打了双引号,可以看出,在潜意识里面,楼主也是同情这对家童的不幸遭遇的,既然同情,为何要一再追究,并且,报道也说了,他们遇到了法律纠纷,无礼追究,也没有能力担负孩子将来的衣食住行,他们所做的虽然有不妥的地方,但是,我无论如何也不忍心以“民法”的尺度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难道楼主发这封贴的目的,是让我们意识这种社会畸形现象,并且加以叱责吗?

一切事物都要解开外表看本质,这件事的外表是“卖儿子”,本质却是现实社会部分人群对低下劳动人民的冷漠的态度,话说白了,就算是他们真的找到了有关部门,估计也没有几个能真真正正实质上帮到他们的,最多让他们在地方医院疗养一些时日,或者是给他们一点抚恤金,肇事者依旧逍遥法外,我说的应该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吧?

小土豆
2003-12-08, 10:17 PM
从图片上可以看出,那夫妻两已经是在“挂牌卖儿”了,不知楼上为什么说“不应该称之为”贩卖儿童“。他们犯法,就要制止。 许多的贼不也是因为没钱才去偷么?那按照楼上的说法就是可以当他们无罪拉。 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汗!

卧看春秋负平生
2003-12-08, 11:31 PM
本人在阅读过了二位的文章,决定加入讨论。我同意流浪人兄的意见,因为其的第三个回帖写的很是实际。确实;这是一种信号,又是警报,现象的本身说明中国现阶段的法制问题出现了毛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偏袒势力),同时现象的本质体现了作为弱势集体(广大的劳动者的无奈)的现今处境。


如果作为劳动者的这对夫妻拥有充实的经济支柱;我相信他们现在的选择可能不会出现;他们自身并不是没有法制观念,而是宪法无法保护他们,他们得不到本应该有的法律权益。


另外流浪人兄的解决方案是很实际的,“话说白了,就算是他们真的找到了有关部门,估计也没有几个能真真正正实质上帮到他们的,最多让他们在地方医院疗养一些时日,或者是给他们一点抚恤金,肇事者依旧逍遥法外,我说的应该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吧?”确实,这也是事实,而如果本人在场除了资助他们些现金,替他们卖顿午餐,给孩子买点生活用品什么的也就算尽力而为了。因为本人没有什么政治权力,如果我是法官或是警察的话,我会运用法律来保护他们,惩罚肇事者。但这只是假设,因为事实是本人是老百姓。而在实际社会上,作为真正法律的实施者,仲裁者,执行者则没有,或者讲不愿履行其责任,这才是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

诚然,就像流浪人兄讲的:“一切事物都要解开外表看本质,这件事的外表是“卖儿子”,本质却是现实社会部分人群对低下劳动人民的冷漠的态度,”这部分确实存在,而且数量正在增加,大部分的人民群众,比如我们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无地放矢,毕竟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使用者必需起到其作用。


另外,楼主这篇文字的题目是:“北京,街头。。。。。。有人叫卖儿子。”而您给的介绍却是:“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这和您的题目相反,贩卖儿童,是您给那夫妇定行为的义,但是您如何解释“期望人收留”的意思?收养和贩卖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了。

小土豆
2003-12-09, 11:07 AM
不知楼上为什么说“第三个帖子”很实际? 楼上也指出,我国法律部门的现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偏袒势力”。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贩卖儿童”的场面。有了违法活动,作为公民,请问楼上,我们应该不应该制止?如果每一个人都是与违法活动斗争的话,违法犯罪现象势必走下坡路。卖儿童的夫妻或许有经济困难,但是他们的作为已然违反了我国法律,请问楼上,我们难道不应该阻止违法行为么?难道为了铲除大奸大恶而杀人,就是无罪么?回答是否定的,肇事者依然要被判刑。

再有楼上所赞同的解决方案,偶认为不妥。目前我国很多的居民还没有完全脱衣贫困线。依照楼上的看法,难道因为政府的工作不得力,就都让这些老百姓卖儿子? 进一步讲,自己有经济困难,应该自己想办法解决。即使是在北京捡垃圾,也能生活下去。早在毛主席时期,老百姓就知道”靠自己的双手致富“。你为什么要救济,其他人有什么义务来救济你。我国的救济部门只是提供暂时的援助,长期的问题还要靠自己。那夫妻俩的年纪不是很大,完全可以养活自己。如果每个人都想让政府部门救济,再请问楼上,还有谁想去工作?我国还怎么发展?中国还怎么和其他发达国家竞争?

卧看春秋负平生
2003-12-09, 11:46 AM
楼主这篇文字的题目是:“北京,街头。。。。。。有人叫卖儿子。”而您给的介绍却是:“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这和您的题目相反,贩卖儿童,是您给那夫妇定行为的义,但是您如何解释“期望人收留”的意思?收养和贩卖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了。

小土豆
2003-12-09, 12:25 PM
请楼上注意“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这是原文的话。我的观点出现在随后的帖子中!
也请楼上在看一遍图片,上面分明写着“卖儿”。再有,我没有个那夫妻俩任何的定义。
还请楼上回答我上个帖子的问题。

卧看春秋负平生
2003-12-09, 09:27 PM
从“行为心理学”上讲任何的行为都可以划分为两类,一主动的,即有意识,有目的的,基於自身在无外来因素下,自身强烈的希望打倒的某种境界或者目标;二被动的,虽然也是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但是基於某些物质和精神上的限制以及强迫,所做出的无奈行为。

此案例属於第二中行为种类,即被动行为,作为被动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极端的行为,或者讲他们经常是没有选择余地。对於所谓违法事件的态度;往往应该先判断其本质;然后针对问题的特殊性进行解决,“一棍子打死”的作风还要不得的,针对事件,首先从公民的角度的讲,所做的可以是告诉那夫妻,他们的行为违法,然后走人,不过这是很道貌岸然的。当然从人性的角度看,给他们些经济支援,并不过分,这不是让他们形成依赖的习惯,只是雪中送炭还是应该的。

我在酒吧间干的时候,早上3-4点总有乞丐,到酒吧附近乞讨,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如果那乞丐是个年轻的,而且不是特别虚弱,我们一般让他们把空啤酒瓶子从酒窖搬到外面去,他们搬完了,一般给20块钱加一个盒饭,即帮助了他们,有让他们自食其力。要是老乞丐,就直接给30到40块钱。有时也见到类似的夫妻,要是有好心人,都会给他们钱,要是遇到好心肠的老板,可能还会收留他们,当然他们各种文件得有。要不然出事,摆平可要花不少的。

至於救济问题,这是先富其来的人要承担的责任,问题就在於他们没有。另外,任何政府都是有救济项目的,而在人民需要救济时,能够救济他们,这才是目的。不存在所谓长期,短期的问题。那夫妻的年龄是一会事,他们的孩子是另一会事。如果他们没有孩子,那他们自然可以养活他们自己,而问题是现在是三个人的问题,两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现在一个那样大小的孩子是很要花销的。而且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事实上没有您想的那么简单。

这些和中国的国情都有联系,但这一条不可以和国家的发展,竞争,以及个人的工作动机划等号。其实许多拿着国家救济的人也一直在工作着,一直在找出路。中国的发展必需走自己的路,任何的生搬硬套都是不行的。而中国的竞争力并不应当体现在廉价劳力,商品制作,各种自然资源的输出,这都是短视的,功利主义的。而判断作为当今弱势群体的行为时,想想他们是否出於无奈,这比生硬地卫道法律更重要;如何基於人性灵活地运用法律,不要发出“沙威探长”的味道来才是目的。

小土豆
2003-12-09, 11:26 PM
楼上的的分析不够准确:
1. 楼上说“从公民的角度的讲,所做的可以是告诉那夫妻,他们的行为违法,然后走人,不过这是很道貌岸然的”。有人犯错了,我们应该提醒他。难道这也是道貌岸然么?
2。楼上说“至於救济问题,这是先富其来的人要承担的责任”,偶认为此乃“裤裆里拉胡器”的话。救济就要让富人来做么?先不考虑富人的经济来源,人家救济你,是人家热心,不救济,是人家的本分。.
楼上的观点存在欠缺,还请楼上清楚的回到我上面的问题

卧看春秋负平生
2003-12-10, 02:31 AM
生于1802年的维克多。雨果先生,不愧是法国的大文豪,与其讲他属於浪漫主义作家,更应该讲他是一位革命者。“悲惨世界”,“钟楼怪人”以及“克伦威尔”是他的代表作品。尤其是“悲惨世界”(Les Miserable)是我最喜欢的一部。原因就是该书深刻的描写了法国中下层人民的生活和斗争。

任何好的文学作品往往在与它有时代的活力;它们不仅是它们产生的时代写照,同时也反映历史上任何接近或者相似时代的本质。看今日,往往回忆其昨天。今天买儿女的故事,在那Les Miserable里不也险些发生么,而悲惨世界的故事不也反映了当今的现实么?

而今的这对夫妇和他们的的孩子就是芬妮(Fantine)和她的女儿柯赛特(Cosette),对待她们的的不外乎是帮助她们的让洼让(Jean Viajean),要么就是剥削她们的波那第夫妇(Thenardier),以及自我标榜为正义化身的沙威探长(Javert)了。

而现今有些人就有些沙威探长的风味了;首先他们看不到,作为芬妮们的苦难,看不到她们为了生存而出卖一切的事实,就像沙威探长逮捕芬妮时,只看到了污辱芬妮的那个浮夸子弟脸上的伤,而看不到他污辱芬妮行为。沙威探长:“市长先生,这个婊子蓄意伤害了我们一位公民,她触犯了法律。”他心中的正义,只是维护上层阶级的正义,从来没有维护过下层人民的正义。所以对於下层劳动者,是做让洼让还是做沙威,就是看他拥有的是哪一种正义。

好,不考虑富人是怎么富的,总得考虑穷人是怎么穷的吧?允许一部份先富其来的人们已经富了,但是前题是当他们富了后帮助后来的人也富裕起来,但是他们除了继续剥削和压榨穷人外,就是做不法的勾当了,我说,现在注意这对夫妇卖他们的儿子是犯法,那怎么没人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呢,难道他们压伤孩子就合法吗?法律好像永远是来审视无权无钱者,对于有钱有权者,法律和沙威们往往是无效的。

小土豆
2003-12-10, 03:55 PM
不可否认,雨果是一位伟大的文学家。但是他生存的时代,社会环境,政治制度以及人民的思想意识与我国目前的现状相差甚远,或者说没有直接的可比性。不知楼上为什么突然把他老人家摆出来。难道他老人家的文学作品也支持“贩卖儿童”么?至於什么芬妮(Fantine)和她的女儿柯赛特(Cosette),洼让(Jean Viajean),这些都是与本主题无关,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
楼上说“但是他们除了继续剥削和压榨穷人外,就是做不法的勾当了”,穷人为什么要受剥削?是富人强迫剥削他们么?不是,是他们自愿进入那些富人的工厂工作的。至於小孩的残疾是出於肇事司机的违规驾驶,还是出於其他因素,楼上清楚么?旁人都不清楚。一己之言不足为信。
楼上最后说“法律好像永远是来审视无权无钱者,对于有钱有权者,法律和沙威们往往是无效的。” 这句话好像是在挑衅我国的法律机构。“陈希同算不算有钱有势"他的下场如何,不还是自取灭亡。不是么?

Hades
2003-12-11, 05:35 AM
我靠,这是哪个跟哪个,贩卖儿童和雨果,什么跟什么嘛!卖儿子有人家不对的地方,如果楼主换个角度想想,如果你的立场放到那个挑着担子的外地农民,你又会怎么做呢?难道要活活的把那个无辜的小孩饿死你才算是个守法好市民?我靠bull shit,如果这样遵纪守法,您千万不要去当民警,要不然,我看一天给你分配五辆警车也不够你抓人的,不过要抓的话,也要分个主次啊,先去抓那些在街边小至小偷小摸,大到明目张胆明抢的无业游民,然后再抓那些贩卖盗版音像制品和黄色光碟的小贩,等到您闲下来无聊真的想找人抓抓,再去色情场所比如说发廊,地下酒吧之类的抓那些妓女和midnight cowboy,我觉得这些事还是留给那些什么街道办事处或者是什么联合协会之类的去办,毕竟只属于民事协调方面工作做得不足,并不涉及纠纷,就不用劳驾警察叔叔了

动不动就叫警察,这突然让我想到了一个小趣闻:
一天,110报警台收到了一个紧急电话,警察叔叔立即赶到,结果进门一看,原来是这家老人的腿有点不好使,想去医院,坐公交车不方便,打112人家不来接,打的怕花钱,于是就打了110.更令警察哭笑不得的是这个老人的子女都在

看来我们dealer同志也有叫警察的癖好,以后可一定要改啊!

小土豆
2003-12-11, 12:52 PM
楼上挺风趣吗! 谁没事会叫警察呢? 只不过是看到有“贩卖儿童”的现象,应该让有关部门出来解决一下。

Hades
2003-12-11, 08:19 PM
哦,楼上的,你都已经定义为贩卖儿童,定义成违法行为了,还发问 "应该知道遇到违法现象该作什么把" 对于违法现象不叫警察叫什么?

我说楼上的,你的观点态度刚回前几个贴的时候还觉得你要大开杀界大训一番广大无知大众,十分得强硬,结果越往下看你的态度越软弱,怎么了,硬不起来,要不要买盒力龙伟雄帮你补补,让你再硬起来?

你的观点态度转换得到是挺快,我发了一段话要和你争,你就一句话就靠进了我们广大"无知"群众的统一战线了?

咳,真没劲

小土豆
2003-12-11, 09:25 PM
我们一直在讨论这个现象是不是属於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而你这个楞子在还没有看清帖子的时候就妄加评论,你是不是吃伟哥后壮的你不知道东西南北了。
我们一直是对事不对人,楼上的帖子带有攻击性。请你注意一下自身素质。
偶不喜欢和你楼上这种无知的人讨论,请不要在参与我们的话题。

Hades
2003-12-12, 01:18 AM
最初由 Dealer 发布
我们一直在讨论这个现象是不是属於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而你这个楞子在还没有看清帖子的时候就妄加评论,你是不是吃伟哥后壮的你不知道东西南北了。

老大,我都不知道如何来反驳你了,我们并没有讨论,是你硬说是违法行为,我有证据

最初由 Dealer 发布
贩卖儿童,这是违法行为。我想楼上这么‘饱读诗书“的人,应该知道遇到违法现象该作什么把!

你的言语间并没有渗透出一丝讨论的倾向,你已经把这种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了,可是广大人们群众,----至少是流浪人和我,在反驳你,不应该把这种情况定义为是违法行为,还有你都已经说了"应该知道遇到违法现象该做什么",难道你有一丝讨论的余地在里面?还是我的帖子说的,要你是警察,你是不是就要上去抓人了呢?是你自己发的贴,你竟然还好意思说我没有看清楚就枉加评论.

摆脱,是不是没有话说了,就改骂人了,还来一句不欢迎我,是不是不敢跟我再继续争下去了?老大,论坛你开的?有种就封IP啊,看你也没有这个权限,不过我以后要在二手市场买卖东西的时候,估计就比较麻烦了,要小心着点你打击报复才行啊!我说话是不是有点冲?我就这么个人,不要介意,既然我骂了你,你有骂回了我,我们就骂平了,要是以后我再有骂到你的地方,您宰相肚里能开航天飞机,再骂回我行了,你要再觉得被骂很不爽的话,好啊,叫流浪人删我的贴啊,他有这个权限的!呵呵,这才像争论嘛,看来流浪君要谢谢我,把杂谈的人气给提高了诶!哈哈!!!

小土豆
2003-12-12, 12:40 PM
请问楼上“卖儿童”在我国的的法律中算不算是违法? 不知楼上为什么说“你已经把这种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了”。真是可笑又可叹。可笑你对中国法律的无知,也可叹作为一个中国人(假如你还是中国人的话)竟然对自己国家的法律都不清楚。
论坛不是我开的,但是这个帖子是我发起的。就你这种没有文化层次的人,还说什么“要是以后我再有骂到你的地方,您宰相肚里能开航天飞机,再骂回我行了”。狗屁不通。如果你还有点自知的话,请你保持论坛的清洁。

Hades
2003-12-12, 09:53 PM
看来楼上的跟自己的头像一个样:小鸡独肠,经不住人家开玩笑,拜托,你来加拿大多久了,还这么没有幽默感,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毕竟您是斑竹大人啊,在论坛里面大小也算个领导,领导最怕的就是在大众面前被人数落出丑,考虑到这一点,我也得给您一个交代,让您能继续有颜面在论坛混下去,对吧?,我第一收回,第二向你道歉

本来也以为你是假装不爽,结果你还真的不爽,咳,这种人当斑竹怎么行?就经不住别人开玩笑!别说是开玩笑,就算是真的,你也不应该赶人家走啊!!看来您的斑竹素质有待提高啊!

我觉得跟你讨论很没有劲,你怎么就在一个圈子里面绕?

你说是违法
流浪人说不应该算是违法
你强烈肯定自己的观点(违法)
我说要是违法,你是不是要叫警察,
你说不应该叫警察,应该找有关单位处理

你说的有关单位是指什么?妇联?儿童协会?政府?你自己都没有澄清自己的观点,一个有关部门就都概括了,你不觉得你的论证没有论据吗? 都已经违法了,你不找警察,你找妇联啊?如果你不找警察,算什么违法行为?然后你又最后说,还是违法行为,你知不知道,你又绕回去了,你说,这种帖子,除了我这种不好好学习的人跟跟,其他的人都跟跟两贴就懒得再跟了,因为跟你真的是说不清楚道理,强烈建议你去修一下little john的introduction to logic,冬季好象开课,去提高提高你自己的逻辑学再回来参加讨论,要是碰巧您修过了类似的课程,那我可要批评一下那些教过你的老师,多么误人子弟的!!

下面,我再称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流浪人原来都提到过,一切事物都要解开外表看本质,他们真的是在"卖儿童"吗? 你或许是这样认为的,不过我却不这么认为,我认为他们是在拯救他们自己的孩子,当然了,他们可以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比如说送到福利院,向社会伸援手之类的行为,这些行为总比当街"卖"自己的孩子强,不过,请你考虑一下他们的实际情况,乡下来的农民夫妇,本来自己的文化层次就比较低,再说,来到了一个新的环境,人生地不熟,需要找对门路也要相当长的时间,我再问你,你确定他们在"卖"儿童之前,没有尝试过寻找你说的"有关部门"协商吗?估计没有,连您这种"饱读诗书"的人,都说得不清不楚什么有关部门,你让两个外地夫妇怎么摸得到北?就凭借看到了三行刚出头的报道和一张照片就枉下结论说是卖儿,现在的报道很容易误道广大大众的,尤其是您这种未经世面的读书人,看来,您的人生经验还不够啊!

写后感:(还是那句话,你的立场不够坚定,而且模糊不清----是违法行为却不打110.检查了5遍,没有出现任何"骂"您的语句,而且自认为狗屁还很通,请您没什么事就不要回了,因为你的贴都是在你自己的那个圈子里面转,免得浪费我打CS和您复习迎考的时间,以后没过又赖到我头上了!如果您要继续回的话,我也懒得理你了,你就自我陶醉去吧,人生得以几回醉?是吧?您现在是二手区斑竹是吧?下次买卖东西的时候小心点,别把自己也卖出去了,那可是我们UNB论坛的一大损失啊!)

Hades
2003-12-12, 10:07 PM
这种帖子你还置顶那么久?
论原创不是原创-转贴
论质量没质量--就转贴了3行,什么客观条件和因素都不具备
论效应没效应--讨论的就那么3,4人
论价值没价值--大家就都吐吐口水,根本是我们改变不了的事实
论存在的意义没存在的意义--二手斑竹装清高

是不是你们斑竹之间互相互利,垄断论坛资源啊?

总而言之,强烈要求取消这种垃圾贴的置顶功能!

小土豆
2003-12-12, 10:50 PM
“论存在的意义没存在的意义--二手斑竹装清高”,鲁迅先生说过“只有理屈词穷的人,才会说对方清高”。
“是不是你们斑竹之间互相互利,垄断论坛资源啊?” 让人摸不着边际。
“总而言之,强烈要求取消这种垃圾贴的置顶功能!” , 理屈词穷的人往往使用这最后无赖招数。
某些人就是这样,人家已经不欢迎他,他还死皮赖脸的参和。这人阿。。。。。。既然你看不懂,就不要在这扯蛋了。

流浪人
2003-12-12, 11:29 PM
呵呵,大家都不要吵了,不过,Hades你的玩笑开得还真挺大,从你原来的发贴中就看得出来,你说话不拘小节,本是好事,不过,这毕竟是公共论坛,发过了的贴会被记录下来的, 不是随口说了就了事了的,既然你已经道歉了,我想斑竹们都是不会往心里去的,其实这个帖子置顶是久了点,只是最近没有什么好的有争论的帖子出现让我置顶,所以,这个帖子就一直置顶置着,并不是我们斑竹之间搞特殊化,如果Hades你有什么有价值的帖子,我也是会考虑置顶的,机会人人平等.

不过,我也料得到,辩论辩到最后,一般都会演变成口舌之战,只是希望争论之后,大家就把前仇久恨都忘了吧!

卧看春秋负平生
2003-12-12, 11:46 PM
我倒不是说雨果先生,只是既然我引用人家的作品内容,自然是要提一下原创作者了。任何名著只所以被认为是名著那就是它具有历史延续性和历史借鉴性。所谓借鉴性,就是说它能映射,反映在非其时代的同样或者相似的事实。说白了,就叫:“以古诽今”。

我用悲惨世界与事实做比较是有我的目的。我个人认为同样是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在他们遭到不幸之后,无路可走。在被“逼上梁山”时我们应该出於什么态度。就像让。哇让,他首次犯罪只是偷了两,三块黄油面包;如果他有钱,一定会去购买的,但是社会逼迫他不得不“偷”面包。

那对夫妻也是,我想他们在百般无奈下,才会做出“卖儿”的行为。但我不认为他们的本质目的是这样的,也许(个人猜测)是为了得到社会的帮助,他们并不一定忍心卖了他们的孩子,只是在一个公共场合引起大众,媒体的注意;好让有能力帮助他们的人来帮助他们。

任何人都可以帮助他们,“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嘛。作为同样是百姓的我,只能用百姓的方法帮助他们;而作为社会其他角色的人物,就应该以他们的角色能力来帮助他们。

另外讲到违法问题,我认为不存在,一个贩卖儿童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首先是有人要卖,而同时也有人要买。现在只有卖方,无买方。只能讲,卖方是有违法倾向。

我讲D君的言辞有些沙威探长的味道,是说对於这种违法倾向的角度是什么,是拯救呢,还是惩罚?本身作为受害者的他们就已经是无辜的,惩罚无辜者是对法律公正性的注释么?对於他们要拯救,即通过法律和人道两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法律上讲,通过民警告诉他们,他们的行为有可能涉及贩卖儿童的罪名,同时也对他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比如说先将小孩子送到医院进行看护,以及对伤口进行取证。二,对於肇事的司机,必须严肃调查。因为他或他们是使孩子受伤以及让那对夫妻无奈地选择一种犯罪行为的始做俑者。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是有很多的难题。头一个就是那对夫妻以及他们的孩子证件是否完备,比如出生证明,打工劳务证明,在京停留许可证明,街道办事处住户注册证明,在京防疫证明,原籍介绍信,原籍县,乡,市出示证明。没有这些文件,一他们让孩子就诊是问题,二立案侦察也是问题。另外,各地收容所的政策也个不相同,何况把孩子送到那地方去,不知道要受什么罪了。

总之,看这个问题,还是个人站在什么角度,什么阶级立场,是否认识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